我国是一个畜牧业生产大国,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着人民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稳定,因此,建立健全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体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近年来,农业部以条件、手段良好的中央和省属畜牧业科研、教学、技术推广、检测单位为依托,利用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实验条件,通过授权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的方式,分4批规划建设了肉与肉制品、蛋与蛋制品、乳与乳制品、饲料及蜂产品等产品的部级质检中心合计33个,其中畜禽产品类中心7个,种畜禽类中心8个,饲料中心9个,牧草中心4个,动物防疫中心2个,畜牧兽医器械中心2个,环境中心1个。与此同时,各省(市、区)农业部门也加大了省、县级检测中心、饲料、兽药(站)的建设。
通过建设,各级检测机构的条件均有一定改善,检测能力基本能满足我国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要求,质检机构的内部管理得到加强,执法地位逐步确立。
但是,我国的畜牧兽医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还普遍存在体系不健全、技术人员不足、检测手段薄弱和投入不足等问题,难以适应农产品国内外贸易对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影响畜牧兽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和扩大出口,还远远不能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国际贸易的需要。与国外畜牧兽医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建设相比,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大型仪器设备型号比较老化和陈旧,缺乏国际上通用的确证法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先进的检测仪器设备如液相色谱-质谱-质谱(LC-MS/MS)、气相色谱-质谱-质谱(GC-MS/MS)等);二是样品前处理所需要的中小型仪器设备不够完善,缺乏快速、全面、安全可靠的提取和净化手段和设备,降低工作效率,限制了检测规模。三是实验室环境设施不够完善,环境保护、人员保护设施相对缺乏或落后;四是办公系统缺乏网络化、自动化、智能化管理,程序烦琐且效率不高;五是研究开发能力较低。
近年来,各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紧密围绕政府经济工作,积极开展检测、科研、开发、服务等工作,作用突出,成效显著。开展畜牧兽医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检测:如全国牛羊优势产业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畜牧兽医器械、饲料、动物品种资源普查;“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中国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畜产品兽药残留等污染物例行监测等。开展检测方法标准制定研究:如无公害畜禽产品标准;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饲草饲料、畜牧兽医器械标准;无公害饲养管理、饲料、兽药准则等。开展无公害畜禽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畜禽饲养产地环境认证检测等相关科研工作。此外,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交流、技术培训等。
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与完善,为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目前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已大大降低。主要原因是《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同时执法主体职责已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此外,影响畜牧兽医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如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行为、残留量大小的法律法规制订滞后,使检测结果无法判定。
1999年以来,农业部共制修订畜牧兽医行业标准377项,对产品质量的有效监管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这个标准体系与国际标准相比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1、标准水平偏低,未能及时修订,有的甚至缺乏标准,不能满足产品更新和产业升级的需要。
2、一些标准的覆盖面不够,各类标准体系不健全。特别是有关畜产品生产过程的标准,检测标准,认证标准等方面不完备。
3、标准认证不够规范。我国畜产品质量认证存在着证出多门和多头管理等问题,且企业认证不主动,认证标准不太科学,也不统一,行为缺乏规范,也缺乏事后监督。特别是在动物检疫方面,我国还没有加入国际防疫组织,这对我国部分畜产品的出口形成极大的制约。
4、标准检测体系建设比较落后。同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一方面我国现在的技术标准存在不适用、不完整等问题,与国际差距较大,如日本在农药、兽药残留限量上的标准多达6000多个。多年来,一直是国外提出某些技术壁垒,国内才开始着手建立相关标准。另一方面,我国许多畜产品的检验检疫标准要求低,检测方法比较简单,从而导致检疫技术、检疫措施滞后,许多发达国家所要求的常规检测项目在国内却无法实现。
5、与国际接轨的标准比例太低。目前,我国国家标准中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采用率为43.5%,其中等同等效采用的标准仅有24%,对现有国际标准的转化率只有34.4%,畜产品质量标准与国际有关标准的差距更大。
此外,我国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还存在执行不力、研究工作薄弱,覆盖面窄以及缺乏熟悉畜产品标准相关法规的管理和技术人才等问题。
有关专家就建立和完善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体系提出:
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大实施力度。贯彻落实《食品质量安全法》、《饲料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与畜产品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法规,尽快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检测体系的有效运转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与支持。
2、加快标准体系建设,满足检测技术需求。加快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生态环境、产品质量分级、农药残留限量、兽药残留限量、有害重金属限量及检测方法等标准的制定或修订进程,为检测体系运行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3、加强检测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检测体系建设,整合资源,形成以国家、部级中心为核心,省地县结合的畜产品技术执法体系;明确法律地位,扩大监测范围,加强实验室建设,充实检测力量,完善仪器设备和手段,提高检测水平;加强质检机构的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促进质检中心健康发展。
4、开展科学研究,增强技术实力。加大兽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技术与方法研究,形成一定规模的技术储备,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检测技术差距,加强检测技术人员的培训,增强质检中心的综合检测技术实力。
5、加强国际交流,加快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国际交流,推动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双边、多变认证或互认,尽快与国际接轨。
6、建立完善监测制度、增加资金投入。畜产品质量安全是政府行为,质量安全监测应制度化,并不断扩大检测项目和监测范围。同时应加大资金投入,确保监测工作有序开展。